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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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做披露,有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上述情
一是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准确。2021年,皇氏集团子公司浙江完美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在线)、浙江必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必耀)与供应商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杭州远传新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上下游业务对应的技术服务业务,在该项业务中,完美在线和浙江必耀未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皇氏集团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皇氏集团2021年半年报、年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是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准确。2022年和2023年,皇氏集团在开展的部分奶粉、白糖贸易业务中未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皇氏集团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皇氏集团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6日,皇氏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报、前三季度营业收入4,506.11万元、9,379.46万元、32,403.9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时任副总裁杨洪军、时任财务负责人滕翠金、时任财务负责人孙红霞、现任财务负责人吕德伟、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滕翠金、王婉芳、吕德伟、孙红霞、杨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长期资金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